关于加强市容环境管理的 通 告
为了努力创造本镇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舒适整洁、生活环境。根据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理》、《市政府96[14]号文件》、《乐清市物价局1993[07]号、乐清市财政税务局1993[48]号联合文件》规定,结合本镇实际情况,作以下规定: 一、在建城区内凡违章搭建,或有损失市容市貌,或影响交通环境的棚架、构筑物,必须无条件拆除,其他行政村必须到镇城管办公室办理手续。 二、禁止占道经营;禁止流动摊贩在街道(人行道)上经营;确需在人行道上堆放杂物、经营者需到镇城管部门办理手续。 三、沿街、沿道的单位或住户,建筑开工前须事先向镇城管部门报告,申请材料堆放用地。违章占道施工或占道堆放的责令停工。 四、严禁向街道、河道倒垃圾。四城街道、镇武北路、保泰路、政通路严禁乱扔、乱抛果壳、废物;沿街商店、住户前实行签订“门有三包”。 五、早上饮食摊点、夜市摊点必须到镇城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,按规定时间、地点经营。 六、非机动车(包括人力三轮车、自行车、板车等)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。 七、各类广告(包括广告牌、遮阳棚、悬挂的条幅、横幅、各类店招牌等)要纳入统一管理,事前申请,由镇城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立和悬挂;严禁在街道两旁建筑物或电线杆,树木上晾晒被服和悬挂物品;严禁张贴各类有损市容市貌的墙头广告。 八、违反本通告的将按以上文件规定处理,情节严重者,将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。 九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蒲岐镇人民政府 2007年6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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